教育教学

惠州学院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05-12浏览次数:3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正常教学秩序,预防并及时处理教学差错和事故,促进教风、学风、校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强化爱岗敬业意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教育教学规章制度,是避免教学差错和事故的有效保障。各单位要加强思想政治和各项管理规章的学习与教育工作,提高教职工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防止教学差错和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 教学差错和事故的认定
    第三条 教学差错是指由于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类人员的工作疏忽,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教学差错。
1、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5-10分钟下课。
2、任课教师开学后第二周末交教学进程计划表。
3、无特殊理由,任课教师不按教学进度计划表授课。
4、任课教师对学生平时学习情况记录不完整。
5、按教学要求应给学生答疑,但任课教师未安排答疑。
6、错批、错改学生作业或实验报告。
7、上课时携带的传呼机或手机发出响声,上课时接手机电话。
8、延迟送交考试成绩。
9、教师考试命题试题题量不足或内容过浅,致使考生在一小时内交卷人数达到半数。
10、监考人员没有严格遵守《监考人员守则》。
11、教学管理人员教室安排不当,耽误上课达5分钟。
12、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冲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13、经批准同意调课、停课、缓考,教学管理人员不及时通知有关任课教师和学生而影响教学秩序。
14、教学期间教学场所内的水电、桌椅、黑板、门窗、通风、照明、电教设施等损坏,管理和服务人员接到需要维修信息后,不作出处理意见或不及时维修,在3个工作日之内没有解决。
15、非因停电原因而使教学楼上课、下课铃不响,或在上课期间教学区铃声或广播乱响。
16、上课和晚自习时间,教学大楼、课室和实验室不按时开门而影响教学工作。
17、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管理人员擅自将实验设备、电教设备和课室教学设施等挪作它用,而影响教学工作。
18、管理人员不遵守学校规定,未经批准,在晚自习时间,擅自举办、组织或者允许举办文体活动或晚会,而影响教学秩序。
19、管理人员由于主观原因而影响了教材(讲义)的及时供应,或者未及时购置或供应教学仪器、设备、实验用品,而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20、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很差,应进行打扫但未能按规定清扫。
      第四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较大影响的行为。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教学事故。
1、教师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或缺课1节以上(虽有正当理由,但未事先请假,该上的课没上)。
2、教师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教务处或教学单位下达的教学任务,或者未经教务处同意而擅自委托他人承担教学任务。
3、教师未经审批同意,擅自缺课、调课、停课,或者变更教学时间、地点导致多数学生误课。
4、按教学要求应向学生布置作业,但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未布置作业或练习;或虽然布置了作业但不批改,或批改错误严重,或遗失学生作业10%以上。
5、教师或实验员不按教学要求及时准备好实验教学所需的仪器、设备、用品,不按照实验室规则做好实验课教学的准备和指导工作,而影响实验教学正常进行。
6、教师或实验员无视实验室安全,不及时排除事故隐患,造成学生受伤需送医院就医,或仪器设备损坏。
7、教师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安排学生缓考、重考。
8、教师不按照考试评分标准评定成绩,随意更改学生考试、考查成绩。
9、学校期末考试或全国、全省有关课程统一考试,有关单位不按照教务处要求派出监考人员。
10、监考人员工作不够认真,同一个考场巡考人员发现两例及其以上学生作弊,或者对学生作弊行为不处理、不汇报。
11、任课教师报送成绩后,需要对学生成绩进行修改超过5%;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任课教师未向开课单位提供学生考卷。
12、由于主观原因排错试室,或者印错、发错试卷,而影响正常考试工作达10分钟以上。
13、主、监考教师不负责任,考毕收回考卷与应收考卷不符。
14、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过程中,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任务,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质量低劣。
15、教学管理部门人员不按时下达教学任务,在编制的课程表中出现错排、漏排又未及时更正,而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16、教学管理人员不按时上报预定教材订购计划,或未及时采购,导致开课两周后仍缺供应有教材。
17、进行正常的(突然故障除外)供电、供水线路维修,没有提前一天作出通知,而造成停电停水,影响教学工作。
18、管理人员对学生退学、退档处理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19、按计划应完成且执行部门允诺完成的维修项目未及时完成,又未能提前向使用部门说明,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20、非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校内班车晚发车10分钟以上或取消班车,影响教师按时上课。
      第五条 严重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1、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散布淫秽内容。
2、不按教学大纲讲课,擅自降低教学目标和要求、更换教学内容。
3、擅自变更或不执行教学计划,致使教学任务不能落实。
4、准备不充分或指导不负责任,造成实验仪器设备严重损坏或严重人身安全事故。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5、任课教师无故迟到20分钟以上,或者旷课1节及其以上(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请假、补假未获批准)。
6、指导校外实习、社会调查时不负责任,造成学校声誉受到严重损害。
7、出题、审卷、印刷、保管等环节泄露考题。
8、试题未按规定由专人审查,从而导致试题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9、监考人员未能严格执行有关的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
10、考试结束时主监考教师漏收学生考卷,一个考场内收回试卷数少于应交试卷两份以上;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及学生考试成绩两份以上。
11、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教师在非教学因素作用下,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
12、违反规定徇私发放、出具不实的学历、学位、学籍、成绩等证书证明。
13、因校内电器设备的原因造成事先未通知的停电,导致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达100人以上,而主管部门未能及时派人修理,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14、未经主管院长批准,擅自发出全校性停课通知。
15、暗示、鼓动学生闹事、罢课,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第三章 教学差错与事故的处理
    第六条 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如实报告,所在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查分析,认真查清教学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及其对教学工作影响程度,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指定有关人员按照一次一表的方式,如实填写《惠州学院教学事故和差错情况登记及处理表》。填表时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单位和部门集体代替),并提出批评或处分意见。
    第七条 认定教学差错和事故的权限和程序为:
1、教学差错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主持,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并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2、教学事故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主持,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并报教务处核定;教务处在接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并将结论通知人事处。
3、严重教学事故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书面报告教务处,教务处会同当事人所在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并报主管院长核定。
    第八条 处理教学差错和事故的认定结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本人。《教学差错通知书》由各系主管教学系主任和部门负责人签发。《教学事故通知书》由教务处负责人签发。《严重教学事故通知书》由主管(教学)院长签发。
    第九条 根据教学差错与事故的认定结论,对责任人进行教育和处分:
1、发生教学差错1次,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一学期内发生教学差错2次,由所在单位对当事人进行内部通报批评;一学期内发生教学差错3次,视同发生教学事故1次。
2、发生教学事故1次,在全院通报批评;一学期内发生教学事故2次,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一学期发生教学事故3次视同发生严重教学事故1次。
3、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视对教学影响程度及本人认识态度,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4、对教学事故的检举人或调查、处理事故的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报复,但尚未触犯国家法律的,视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需对发生教学事故的当事人作出全校通报批评,或者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的,由教学单位或各级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事处,人事处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审核,报主管(人事)院长批准。本单位内部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批准。
    第十一条 《惠州学院教学事故和差错情况登记及处理表》在各单位保存,《教学差错通知书》、《教学事故通知书》、《严重教学事故通知书》副本在教务处、人事处存档备查。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论,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以及聘任等的有效依据。
    第十二条 教职工和学生对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及其认定处理工作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可向职能部门、主管院长反映及投诉。对署名的投诉,应在收到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并由职能部门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因教学差错和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追究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