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9-2020学年学生综合测评的通知

时间:2020-09-22浏览:574

各班:

为了稳妥有序地做好学生综合测评工作,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我实际,现将2019-2020学年综合测评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定办法

综合测评成绩由思想品行分、学业技能分和综合拓展表现分三部分构成,三个方面在总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20%、60%、20%。具体评定办法依据《惠州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条例》(惠院学发[2017]200号)、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12月修订进行。


二、组织机构

1、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由党总支书记、副书记、辅导员、学生干部和非学生干部组成,负责指导各班开展综合测评工作,确认并公示综合测评结果。

2、学院综合测评仲裁小组:由副书记、班主任和学生干部共5人组成,负责仲裁由审核小组提交的争议事项。

3、学院综合测评审核(联络小组:由辅导员和学生干部组成,负责具体联系各班级,监督测评实施情况。

4、班级评定小组:由班主任、学生干部代表、非学生干部代表、党员代表等3-9人(单数)组成,班主任为组长,班长团支书为副组长。班级评定小组负责记录本班学生的品德、学业、综合拓展表现情况,核实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事项,处理与综合测评有关的其他事宜。


三、评定程序


四、复议程序

学生有权对评选结果(本人的或他人的)提出复议要求,此复议程序适用于班级公示期间(9月27日—9月28日)。

(1)由本人向所在班级综合测评小组提出复议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2)班级综合测评评议小组汇总问题后,报学院综合测评仲裁小组。

(3)经核实属实的,将由学院综合测评仲裁小组裁决并出具意见,送达各班综合测评小组处进行更改和备案,并将更改结果通知本人。


 五、注意事项:

1、凡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除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外,另在其总分中扣除5分,并按照《惠州学院学生处分条例》取消相应奖助资格。

  2、综合测评不及格者,学院依据《惠州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条例》第23条给与通报批评并告知家长。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20921 



附件:  

附件1《思想品行积分表》

附件2《学业技能积分表》

附件3《综合拓展积分表》

附件4《综合测评统计表》

附件5《马克思主义学院综合测评成绩登记表》

附件6《马克思主义学院综合测评成绩分析表》

附件7《马克思主义学院综合测评复议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