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

惠州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05-12浏览次数:164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学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构建我院教学创新体系,促进我院教学改革和发展,稳步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奖励优秀教学成果。

第一条 教学成果内容

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包括:

()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教育和教学手段,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教书育人,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施教学创新,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成果。

 ()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构建教学创新体系、开展教学评估,加强专业(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第二条  评选范围。

()评选优秀教学成果的范围包括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个人或集体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教学成果。重点是在教学第一线长期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及实验人员取得的成果。在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取得的教学成果。

()跨院校(单位)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项目,如由我院教工主持包括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的全过程,可向我院申报。每项成果的主要合作单位不得超过3个。

第三条  评选条件。

()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奖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规律,有所创新、突破,具有先进水平,对贯彻落实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有重要意义,并经过1年以上实践检验,在一定范围内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忠于人民教育事业,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成绩显著,为人师表。教师必须1(或连续2个学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必须在相应岗位上连续工作3年以上。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

第四条  评选时间。

2年评选1次,具体时间当年通知。

第五条 评选办法。

()申报者向所在系(部、处、办)提出申请,填写《优秀教学成果评选申报书》,附成果的公开发表论文或工作总结。必要时,附成果的原件和其他证明材料。

()由系(部、处、办)征求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意见,系级还须征求学生的意见,对申报表中所填写内容和成果工作总结等申报材料认真审查,提出推荐意见,报院教学委员会。

()院教学委员会认真复查申报书和成果工作总结等申报材料,经讨论通过(如意见分歧,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超过评委成员半数同意者为通过),初议出得奖名单。

()院教学委员会公布初议的校级优秀教学成果获奖项目和获奖人名单。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或教学成果所有权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15天内提出,报学院教学委员会裁定。

()教学委员会将确定的校级优秀教学成果报院长批准。

第六条  奖励等级与名额。

优秀教学成果奖分一、二、三等共3级,一等奖占20―30%。为保证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质量,如条件不具备,实际一等奖的比例可低于计划数。

第七条  奖励办法。

()对获奖者张榜公布,发给证书和奖金。(获奖项目若获得高一级奖金时,扣回已发的奖金)

()优秀教学成果奖将记入本人考核档案,作为今后评定职称和提职、提级的依据材料之一。

()学校将从获奖的校级优秀教学成果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优秀教学成果。

第八条  组织领导。

(一)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校级优秀教学成果的评奖工作。

(二)日常工作,院一级在分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系级由分管教学的系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其他单位由行政负责人负责。

第九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学院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